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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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3条至第8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九条
第9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八 十 九 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圆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图例如左:
     指2
       (单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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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指2
     (单位:公分)
       两条省道有共线路段时,图例如左: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编辑]

[2]


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两条道路有共线路段时,得以两面路线线编号标志共杆方式设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3]


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单蓝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线编号 “指 2.1”则为红底。图例如下:
       指2
       
       
       
       
       指2.1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1. 改用盾形以及共线路段共用标志。
  2. 共线路段改用两面路线线编号标志共杆。
  3. 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线编号改红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