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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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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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十 九 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圆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图例如左:
指2
(单位:厘米)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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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指2
(单位:厘米)
两条省道有共线路段时,图例如左: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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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两条道路有共线路段时,得以两面路线线编号标志共杆方式设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单蓝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线编号
“指 2.1”则为红底。图例如下:
指2
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