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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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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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十 九 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爲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爲圓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圖例如左:
指2
(單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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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爲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爲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指2
(單位:公分)
兩條省道有共線路段時,圖例如左: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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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兩條道路有共線路段時,得以兩面路線線編號標誌共桿方式設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爲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爲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
「指 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指2
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