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79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编辑]
- 條文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理由 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