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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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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280條至第28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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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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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