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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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8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280条至第28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当场激于义愤犯前二条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编辑]

条文  当场激于义愤犯前二条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条文罚金刑额数已不符时宜,爰配合修正罚金为二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