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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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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9条至第280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282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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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施强暴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未成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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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施强暴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未成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原条文罚金刑额数已不符时宜,爰配合修正罚金为十万元以下,并酌作标点符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