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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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9條至第28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282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编辑]

條文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十萬元以下,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