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外观
第29條 |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條 |
► | 第31條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理由 一、「從犯」一語,常有不同解讀,關於教唆犯之理論,既改採從屬性說中「限制從屬刑式」,則「從犯」一語宜修正為「幫助犯」,以符本意。
- 二、依學界通說既認幫助犯應採共犯從屬性說之「限制從屬形式」,使教唆犯及幫助犯之從屬理論一致,爰修第一項之文字,以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