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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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第32條至第3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理由  對無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之刑較對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之刑為輕時,對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輕刑之規定,益徵對無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宜設減刑規定。另除配合第四章章名之修正將第一項內之「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外,並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上之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