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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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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条
第31条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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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从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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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理由  一、“从犯”一语,常有不同解读,关于教唆犯之理论,既改采从属性说中“限制从属刑式”,则“从犯”一语宜修正为“帮助犯”,以符本意。
    二、依学界通说既认帮助犯应采共犯从属性说之“限制从属形式”,使教唆犯及帮助犯之从属理论一致,爰修第一项之文字,以杜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