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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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條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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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理由  一、「從犯」一語,常有不同解讀,關於教唆犯之理論,既改採從屬性說中「限制從屬刑式」,則「從犯」一語宜修正為「幫助犯」,以符本意。
    二、依學界通說既認幫助犯應採共犯從屬性說之「限制從屬形式」,使教唆犯及幫助犯之從屬理論一致,爰修第一項之文字,以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