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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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十四條
第95條至第9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屬執行程序事項,性質上應委諸保安處分執行法予以規範。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