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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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3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九十四条
第95条至第96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保护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之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之人行之。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本条属执行程序事项,性质上应委诸保安处分执行法予以规范。查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六十四条以下已有相当规定,爰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