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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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第43条 

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擅自复制业经制版权注册之制版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于存续期间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其著作财产权依应归属国库者。
    二、著作财产权人为法人,于其消灭后,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于地方自治团体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于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其著作财产权依应归属国库者。
    二、著作财产权人为法人,于其消灭后,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于地方自治团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