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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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