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2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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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擅自复制业经制版权注册之制版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于存续期间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 一、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国库者。
- 二、著作财产权人为法人,于其消灭后,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于地方自治团体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于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 一、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国库者。
- 二、著作财产权人为法人,于其消灭后,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于地方自治团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