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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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條 著作權法
第四十五條
第46條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未經註冊之著作或製版物刊有業經註冊或其他同義字樣者,除由主管機關禁止銷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