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44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第46条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未经注册之著作或制版物刊有业经注册或其他同义字样者,除由主管机关禁止销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条文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