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2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3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5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马新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44条
◄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
第46条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74年)#第四章 罚则
条文
未经注册之著作或制版物刊有业经注册或其他同义字样者,除由主管机关禁止销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
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
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