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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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1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九條
第100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