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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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 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 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 理由 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