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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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1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九条
第100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犯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犯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犯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理由  配合第九十四条之删除,爰修正相关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