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9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 条文 犯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 条文 犯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犯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人之声请,得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 理由 配合第九十四条之删除,爰修正相关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