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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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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五條之四
第85-5條 

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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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