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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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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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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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0年)#第六章 附則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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