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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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4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五條之五
第86條 

2015年5月5日增訂5月20日公布[编辑]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對於該等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依規定當場移置保管或扣留車輛者,應有由營運機構即時處理之必要,爰增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