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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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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3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十五条之四
第85-5条 

2001年1月2日增订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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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未满十四岁之人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处罚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明订未满十四岁之人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处罚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