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2015年5月5日增订5月20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5-5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4条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十五条之五
►
第86条
2015年5月5日增订5月20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104年)#第六章 附则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条文
大众捷运系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依第八十五条之二或第八十五条之三规定应予移置或扣留车辆之情形,其车辆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营运机构处理。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大众捷运系统营运,对于该等车辆行驶共用通行道路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依规定当场移置保管或扣留车辆者,应有由营运机构即时处理之必要,爰增订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通知其营运机构处理之规定。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