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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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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4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十五条之五
第86条 

2015年5月5日增订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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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施行

条文  大众捷运系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依第八十五条之二或第八十五条之三规定应予移置或扣留车辆之情形,其车辆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营运机构处理。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大众捷运系统营运,对于该等车辆行驶共用通行道路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依规定当场移置保管或扣留车辆者,应有由营运机构即时处理之必要,爰增订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通知其营运机构处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