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載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2015年5月5日增訂5月20日公佈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5條
添加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港澳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五條之五
►
第86條
2015年5月5日增訂5月20日公佈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4年)#第六章 附則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對於該等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依規定當場移置保管或扣留車輛者,應有由營運機構即時處理之必要,爰增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之規定。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