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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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條之一
第90-2條 

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