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區
最近更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幫助
幫助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1條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條之一
►
第90-2條
2001年1月2日增訂1月17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0年)#第六章 附則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之罰鍰。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