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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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九十条之一
第90-2条 

2001年1月2日增订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行人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明订慢车驾驶人、行人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