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3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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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4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335条 

2002年1月8日增订1月30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本章之罪准用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增设本条,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本章之罪有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