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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增订1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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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3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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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增订1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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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1年)#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于本章之罪准用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增设本条,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本章之罪有其适用。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