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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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第335條 

2002年1月8日增訂1月30日公布[編輯]

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本條,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