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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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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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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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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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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维基百科
中的相关条目:
自首与投案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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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条文
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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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条文
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理由
对于自首者,依原规定一律必减其刑。不仅难于获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我国暂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条、
旧刑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日本现行
刑法
第四十二条均采得减主义,既可委由裁判者视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其刑与否,运用上较富弹性。真诚悔悟者可得减刑自新之机,而狡黠阴暴之徒亦无所遁饰,可符公平之旨。故于原文字“减轻其刑”之上,增一“得”字。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