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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2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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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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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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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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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
中的相關條目:
自首與投案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
編輯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佈)#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條文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佈
[
編輯
]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條文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理由
對於自首者,依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我國暫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條、
舊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日本現行
刑法
第四十二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故於原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