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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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第82条至第8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依本刑之最高度计算。有二种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计算。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本条系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各款之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标准。因原条文语义笼统,而第八十条第一项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条似无重复规定必要,爰删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