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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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第82條至第8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佈[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原條文語義籠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