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81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马新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80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
第82条至
第8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编辑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一章 时效
条文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依本刑之最高度计算。有二种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计算。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
编辑
]
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十一章 时效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本条系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各款之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标准。因原条文语义笼统,而第八十条第一项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条似无重复规定必要,爰删除之。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