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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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0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十一条
第112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不适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不适用之:
    一、依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二、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适用之:
    一、依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二、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按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将雇用关系完成之著作及出资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权归属加以修正,为免变动既有权利义务关系,维持法律秩序之安定,爰明定其不适用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著作权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