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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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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0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十一條
第112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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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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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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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按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將僱用關係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加以修正,為免變動既有權利義務關係,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爰明定其不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著作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