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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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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3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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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11條
1 種語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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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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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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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一百十一條
►
第112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條
及
第十一條
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八章 附則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條
及
第十一條
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依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八章 附則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不適用之: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條
及
第十一條
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按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將雇用關係完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加以修正,為免變動既有權利義務關係,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爰明定其不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著作權之情形。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