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3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1条
1种语言
English
编辑链接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110条
◄
著作权法
第一百十一条
►
第112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八章 附则
条文
第十一条
及
第十二条
规定,对于依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条
及
第十一条
规定取得著作权者,不适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八章 附则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十一条
及
第十二条
之规定,不适用之:
一、依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条
及
第十一条
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二、依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一条
及
第十二条
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八章 附则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十一条
及
第十二条
规定,不适用之:
一、依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条
及
第十一条
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二、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十一条
及
第十二条
规定取得著作权者。
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按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
第十一条
及
第十二条
将雇用关系完成之著作及出资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权归属加以修正,为免变动既有权利义务关系,维持法律秩序之安定,爰明定其不适用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著作权之情形。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