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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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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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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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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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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
第226-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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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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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条文
犯
第二百二十一条
、
第二百二十二条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或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一、依现行法轮奸致被害人于死或致重伤者,只论以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轮奸罪非常不合理,故增列对于“加重强制性交罪”及“加重强制猥亵罪”之加重结果犯之处罚。
二、比较第二百二十二条之刑度,将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求刑罚之公平。
三、第二项条文加重刑罚。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