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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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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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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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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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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第226-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編輯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犯
第二百二十一條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或
第二百二十五條
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一、依現行法輪姦致被害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只論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非常不合理,故增列對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
二、比較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刑度,將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求刑罰之公平。
三、第二項條文加重刑罰。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