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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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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8-2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九条
第320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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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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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第三百十六条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罪,须告诉乃论。
理由  第三百十五之二之罪除侵害个人法益外,并影响社会生活之安宁,故列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本章其馀之罪仍须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