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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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除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外,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在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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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佈之命令者。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 四、計程汽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佈之命令者。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1996年12月31日修正1997年1月22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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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記點。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佈命令者。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 理由 一、對於不服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惟少數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記點爰增列第一項,俾有效遏阻。
- 二、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為發揮管理效果爰酌量提高罰鍰額度。且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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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佈命令者。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 理由 一、為遏阻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爰將原第一項記點之規定修正為罰鍰。
- 二、第二項未修正。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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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佈命令。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 理由 第二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2018年5月8日修正5月23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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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弔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弔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佈命令。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